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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基金的資金來源: (一)按照各地交強險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二)省財政廳按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所繳納的營業稅的一定比例給予的財政補助。 (三)對未按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按照所屬專戶分別歸屬各級救助基金。 (五)各地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墊付資金。 (六)各地機動車號牌拍賣資金在扣除競價發放的有關成本及退費支出后,全額納入各地救助基金。 (七)社會捐款,按照捐款人的意愿辦理。 (八)其他資金,由各地自行確定。 各地政府從本地公安交通違法罰款中按不低于3%的比例提取資金,交本市救助基金代管,用于對本細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交通事故傷亡人員和交通事故困難群體的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