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用人單位合并或者兼并前發生的勞動爭議,合并或者兼并后的用人單位為當事人。用人單位分立前發生的勞動爭議,分立后的實際用人單位為當事人;分立后承受勞動合同權利和義務不明確的或者分立時剝離資產影響勞動者權益的,分立后所有用人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解散、撤銷、歇業或者破產的,依法成立的清算組織為當事人,未成立清算組織的,其開辦單位為當事人。 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者經營權發包給自然人或者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該自然人或者組織招用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以發包方作為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的當事人,該自然人或者組織為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