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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處理的。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在收到合議組成員名單后、口頭審理辯論終結前提出,不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在調查結束前提出,并說明理由。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回避申請作出決定,并通知當事人。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專利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申請人對回避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復議申請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合議組組長的回避,由部門負責人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合議組組長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