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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兩種以上嚴重慢性疾病或傷、病,兩種疾病中的一種病的病情必須接近上述各項疾病程度,常年不能工作者。接近上述各項疾病程度的疾病,如:各種器質性心臟病(心功在二級),高血壓病二期,肺氣腫合并肺心病,肝硬化代償期,一個肢體喪失和一個關節功能障礙,一期矽肺伴有明顯呼吸功能障礙,嚴重的功能性出血因全身狀態不佳而不能根治,因傷、病所致一目失明另一目視力在零點五以下等。 患有兩種以上嚴重慢性疾病,兩種疾病中的一種的病情必須接近上述各項疾病程度,常年不能工作,是本條中三個并列的條件缺一不可。 “兩種疾病中的一種病的病情必須接近上述各項疾病程度”其疾病程度如本條中列舉的八種疾病或類似這八種疾病程度的其他疾病,至于其他一種疾病,經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確屬“嚴重慢性病”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