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 征收工傷保險費,定期公布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 (二) 核查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和職工個人工資、年齡、工種等基本情況,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并負責保存用人單位繳費、職工個人基本情況、工傷保險待遇情況的記錄; (三) 進行工傷保險的調查、統計和信息系統管理; (四) 按照規定管理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負責工傷保險基金的預決算工作; (五) 按照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 (六) 為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免費提供咨詢服務; (七) 根據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調整行業差別費率的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