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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假冒專利案件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當事人和證人; (二)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合同、圖紙、賬簿等資料; (三)現場檢查與案件有關的物品和設施; (四)采用測量、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勘驗; (五)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進行登記、抽樣取證; (六)涉嫌侵犯制造方法專利權的,要求被調查人進行現場演示; (七)對可能滅失或者可能被銷毀、被轉移的合同、圖紙、賬簿等資料以及有關的物品和設施依法予以登記保存。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必要時由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予以協助。當事人應當配合調查,不得拒絕、阻礙,不得偽造、轉移或者毀損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