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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婚姻登記的,“結婚證字號”填寫式樣為“Jaaaaaa-bbbb-cccccc”(其中“aaaaaa”為6位行政區劃代碼,“bbbb”為當年年號,“cccccc”為當年辦理婚姻登記的序號)。“離婚證字號”開頭字符為“L”。“補發結婚證字號”開頭字符為“BJ”。“補發離婚證字號”開頭字符為“BL”。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設立多個婚姻登記巡回點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明確字號使用規則,規定各登記點使用號段。 鄉(鎮)人民政府辦理婚姻登記的,行政區劃代碼由6位改為9位(在縣級區劃代碼后增加三位鄉鎮代碼),其他填寫方法與上述規定一致。 對為方便人民群眾辦理婚姻登記、在行政區劃單位之外設立的婚姻登記機關,其行政區劃代碼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前四位取所屬地級市行政區劃代碼前四位,五六位為序號(從61開始,依次為62、63、……、99)的方式統一編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