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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實施辦法中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在用人單位工作不滿1年的,以實際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資作為本人工資。用人單位和農民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準計算。 用人單位和農民工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工資標準或者工作不滿1月的,月工資標準按照我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方式繳費的,在計發待遇時,有本人工資的,以本人工資計算,難以確定本人工資的,按我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