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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或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市勞動保障部門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罰款。 未按規定繳費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按日加收滯納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滯納金并入養老保險基金。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拒不參加社會保險、有資金能力而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拒絕履行補繳計劃的企業要及時下達《勞動監察責令整改指令書》,責令其限期改正;延遲繳納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仍拒不繳納或拒不補繳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