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必備條款,并根據勞動者所在具體崗位作出明確約定: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工作時間; (四)勞動報酬及支付時間;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 (六)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七)職業培訓; (八)休息休假; (九)勞動紀律; (十)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條件; (十一)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除上述必備條款外,當事人雙方還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并可以根據勞動者從事的工作,就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其他特殊情況簽訂專項協議。專項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具有與勞動合同同等約束力。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勞動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并對相關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不得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