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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發生工傷且需要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支付醫療費用的,用人單位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發生工傷事故就醫時應24小時內(節假日順延)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電話報案,3日內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證實職工的真實身份、就醫原因(受傷經過)、就醫時間、就醫醫療機構及科室等。并按規定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墊付工傷職工的醫療費用,向協議醫療機構出具就醫職工的《宜昌市城區工傷事故人員門診病歷本》或《宜昌市工傷職工住院費結算通知》等相關證明; (三)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向工傷職工講明工傷保險有關政策,教育職工遵守工傷保險各項規章及工傷醫療有關規定; (四)認真核對協議醫療機構提供的住院費用明細單并簽字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