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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復對象是指因工傷(含職業病,下同)致殘或造成身心功能障礙,在傷病情相對穩定或工傷停工留薪期滿后,需要對其進行必要康復治療的工傷職工,包括: (一)工傷停工留薪期未滿但傷病情相對穩定,經確認需早期介入康復治療的工傷職工; (二)被評定為殘疾,且具有醫療與護理依賴、心理障礙、智力或言語功能障礙,或傷殘后合并較嚴重的褥瘡、泌尿系反復感染,需進行醫療康復或職業康復的工傷職工; (三)被評定為一至二級殘疾,且出現如嚴重褥瘡久治不愈、嚴重泌尿系反復感染、時有呼吸困難等嚴重合并癥,需由工傷康復機構設立“家庭病床”實施康復治療的工傷職工。 (四)被評定為一至四級殘疾,需實施中期或短期康復治療的工傷職工; (五)被評定為五至十級殘疾,經確認需進行醫療康復的工傷職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