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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照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縣(市、區)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下列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標準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條件但未經批準生育的,按照零點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已滿法定婚齡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胎滿六個月,仍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照零點五倍至一倍征收; (五)未滿法定婚齡生育的,按照一點五倍至二點五倍征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與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標準加倍征收; (七)民政部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收養子女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的,應當責令當事人在五個月內改正;當事人未在五個月內改正的,按照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標準征收。 個人年實際收入高于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還應當按照其超過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會撫養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