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協議醫療機構應將工傷職工門診或住院治療情況如實記錄在《工傷保險手冊》上。工傷職工到協議醫療機構住院時,應提供本人的《工傷保險手冊》和身份證;屬于舊傷復發的,還應提供經辦機構審核同意的《衡陽市工傷人員舊傷復發就醫申請表》(急診搶救的除外)。同時,協議醫療機構有責任詢問、了解用人單位是否參加工傷保險的情況。因情況緊急時未能即時出具《工傷保險手冊》等資料的,應向首診醫生和協議醫療機構如實說明情況,并在3個工作日內補交上述證明材料,同時向經辦機構報告。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之前發生的醫療費用,暫由用人單位墊付;認定工傷后,用人單位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身份證復印件,到協議醫療機構辦理掛帳手續,協議醫療機構在掛帳前應電話或傳真報經辦機構登記備案;用人單位墊付的醫療費用憑住院發票或處方底單、醫療費收據、費用清單和申報結算憑證與經辦機構核定結算,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協議醫療機構實行一日清單及報表制度。根據經辦機構的要求,每月10日前將上月工傷患者住、出院及發生的醫療費用情況,向經辦機構報送報表。實現微機聯網的協議醫療機構,應及時將發生的醫療費用情況通過網絡傳遞至經辦機構,經核定符合規定標準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結算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