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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報酬。獎勵或者報酬給付的方式和數量,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所發獎金不得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標準。 (二)專利實施取得經濟效益后,應當在專利權有效期內每年從實施該項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或者從實施該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一,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 (三)專利技術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的,應在獲得轉讓、許可收益后三個月內從收取的轉讓費、使用費用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比例,作為報酬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獎金和報酬可以現金、股份、股權收益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形式給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