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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城鎮困難對象醫療救助標準為:以救助對象年度全部自負醫療費為基數,對3000元以下的部分,按照35%給予補助;3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按照40%給予補助;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45%給予補助;每人每年享受的救助金額累計不超過20000元。 前款所稱救助對象年度全部自負醫療費,是指救助對象在上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內就醫時實際發生的全部醫療費用減去以下款項后的金額: 。ㄒ唬┧趩挝粸槠鋱箐N和補助的醫療費用; 。ǘ﹨⒓踊踞t療保險和各種商業保險賠付的醫療保險金。 跨年度醫療費用不得累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