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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江西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江西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江西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等目錄標準實行規范管理。藥品目錄之內的藥品,診療項目之內的診療項目,符合醫療服務設施項目及支付標準的按統籌地區的規定由統籌基金支付,超出范圍的基金不予支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項目標準及相應的管理辦法由省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衛生、財政、食品藥品監督等有關部門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不實行零售藥店定點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