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機構、開設社會保險基金專戶的機構和專戶管理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法情形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社會保險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查處: (一)將應征和已征的社會保險基金,采取隱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規定征繳、入賬的; (二)違規將社會保險基金轉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戶以外的賬戶的; (三)侵吞社會保險基金的; (四)將各項社會保險基金互相擠占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基金擠占社會保險基金的; (五)將社會保險基金用于平衡財政預算,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的投資運營政策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