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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者工作關系后,應及時向失業人員出具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檔案等資料自終止、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失業后,應在單位出具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者工作關系證明之日起60日內持其證明、《職工失業保險手冊》、本人身份證和免冠照片,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或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被解除勞動教養或者刑滿釋放人員,凡在職期間單位和個人按規定履行了失業保險繳費義務的,可在回到原戶籍所在地之日起60日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到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或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