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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追回已支付的醫療費,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不預支付醫療保險統籌金支付的醫療費用; (四)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二條(二)項規定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二條(三)、(四)、(五)、(六)、(七)、(八)、(九)項和第五十三條(一)、(二)項規定的,處以違法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造成不良后果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取消其定點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