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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第二十八條
第二章 公路線路
2011-07-01 國務院 國務院令第593號 |
內容: | 申請進行涉路施工活動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嫌嘘P技術標準、規范要求的設計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技術評價報告; (三)處置施工險情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涉及經營性公路的,應當征求公路經營企業的意見;不予許可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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