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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在職期間生育和終止妊娠,在下列產假時間內,由發放工資變更為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產假90天。有下列情形的,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l、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孩子,增加產假15天;3、晚育的,增加產假30天;4、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30天。 (二)女職工懷孕2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產假15天;懷孕2個月以上4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產假30天;懷孕4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產假42天。 女職工每天生育津貼標準為上年度本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由單位補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