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來南通工作的留學人員,其工資福利待遇應與本人能力、貢獻掛鉤。 (一)留學人員為南通服務,其報酬由用人單位根據其實際情況,與本人協商,從優確定。其中,企業單位聘用的,由企業自定標準,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在成本中按實列支;事業單位聘用的,應按照本單位同類人員從高確定。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可給予特聘崗位津貼或實行年薪制。 (二)留學人員以專利、發明、專有技術、資金等入股參與分配,分配的比例由受益單位和留學人員協商確定。 (三)對工作成績突出的留學人員,用人單位可 依據有關規定發給其一次性獎勵。 (四)擔任政府有關管理部門、事業單位負責人或高級專家等留學人員,工資待遇由人事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政府同意,實行特殊的工資待遇。 (五)留學人員在南通創業期間,可使用人才開發資金給予一定生活補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