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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企業關于經營管理情況、職工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企業制定規章制度情況以及履行集體合同等情況的報告,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審議通過或者否決集體合同草案、工資集體協議草案以及勞動安全衛生措施計劃; (三)監督企業實施勞動法律、法規和履行集體合同的情況; (四)選舉、罷免職工監事以及參加平等協商的職工方代表; (五)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經企業與企業工會組織協商確定需要由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