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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通過涉稅信息交換平臺,及時、準確、完整地提供因下列事項產生的涉稅信息: (一)經依法登記成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機構、非法人組織、個體工商戶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二)建設、醫療、民辦教育、特種行業、文化、體育、廣告、藥品、危險化學品、餐飲服務、道路運輸、礦產資源開采等各類生產經營許可;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建設資金投入及工程款撥付,不動產登記,土地占用,房產租賃,商品房買賣合同聯機備案,征收補償; (四)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破產清算,國有資產轉讓、無償劃轉、有償使用; (五)招商引資項目,技術改造投資,引進外資,對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對外提供勞務項目; (六)外籍人員出入境,機動車輛、船舶登記,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考試登記; (七)商業性文藝演出,賽事、展會,醫保定點服務機構的醫保支付,服務業住宿流量,旅行社收入,彩票銷售,定價目錄; (八)就業失業登記,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殘疾人證書核發,退役士兵自主就業,捐贈; (九)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技術合同認定,專利、技術轉讓; (十)股權變更或轉讓備案; (十一)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余額; (十二)其他有關涉稅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