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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從統籌基金中支付,個人也要負擔一定比例: (一)起付標準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的50%以下(含50%),在市直定點醫院住院的靈活就業人員個人支付20%,退休人員個人支付15%;在鄉鎮衛生院住院的,個人支付比例在以上規定的基礎上均再下降3%。 (二)最高支付限額50%至最高支付限額以內,在市直定點醫院住院的靈活就業人員個人支付15%,退休人員個人支付10%;在鄉鎮衛生院住院的,個人支付比例在以上規定的基礎上均再下降3%。 (三)特殊治療先自付20%。 (四)經批準轉外地治療或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醫藥費用,其個人自付比例均在以上規定的基礎上增加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