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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額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標準。 (一)參保人員因病發生的醫療費用,先從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中按比例支付起付額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以內的醫療費用后,再按市本級“6+2”統籌方式核算,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2萬元以上的醫療費,甲類藥品、診療項目和準予支付的服務設施費用大額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85% ,乙類藥品和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費用大額醫療保險基金支付80%。 (二)參加大額醫療保險而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費用,按本條第一項規定支付。 (三)大額醫療保險一個醫療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為1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