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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休干部憑勞動保障部門統一制發的《離休干部醫療保障卡》就醫。 (一)門診 離休干部門診發生的超出本意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藥品費、診療費和其他費用,經治醫師應征得患者同意,并在復式處方上注明“自費”,所需費用由本人負擔。擔因急救發生的超規定用藥、診療費須報經醫保經辦機構批準方可報銷。 離休干部門診醫療費由本人墊付,并回原單位報銷。單位可適用到所屬醫保經辦機構審核結算。 離休干部急診時可在就近就地的醫療機構救治,需住院、轉院治療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二)住院 離休干部住院發生的超出本意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藥品費、診療費和其他費用,經治醫師應征得患者同意,并在復式處方上注明“自費”,所需費用由本人負擔。擔因搶救發生的超規定用藥、診療費須報經醫保經辦機構批準方可報銷。 離休干部住院醫療費經離休干部本人簽字,由醫療機構與所屬醫保經辦機構結算。 (三)轉診、轉院 離休干部需要轉診、轉院治療的,應由其所住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轉診、轉院證明。轉外地治療的,須報經市醫保中心核準后方可轉診、轉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