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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標準為: (一)圍產期保健費用生育保險基金最高支付標準為500元,超過上述標準的醫療費用,由本人自費,低于標準的,按實際費用支付; (二)妊娠7個月以上(含7個月)生產或引產的,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標準為1500元; (三)剖宮產,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標準為3000元; (四)妊娠3個月以上(含3個月)、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標準為400元; (五)妊娠3個月以上(含3個月)、7個月以下引產的,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標準為600元; (六)妊娠3個月以下流產的,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標準為200元; (七)除流產或引產外,其它符合規定的計劃生育手術費用,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 (八)職工因本次妊娠而引起的合并癥、并發癥,在我市一、二、三類定點醫療機構治療,其用藥和診療項目范圍應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分別按95%、90%、85%的比例支付,其余由個人負擔; (九)職工因特殊原因在外地或本市非定點醫療機構生產、引產或流產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按上述標準的90%報銷;符合規定的因本次妊娠而引起的合并癥、并發癥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支付80%,個人負擔20%; (十)職工在境外醫療機構生產、引產或流產以及因本次妊娠而引起的合并癥、并發癥的醫療費用,按我市上年度參保職工在外地或本市非定點醫療機構生產、引產、流產以及因本次妊娠而引起的合并癥、并發癥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平均醫療費用標準給予報銷。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根據全市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變化情況,對職工生育保險待遇進行適時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