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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參保人員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范圍的住院醫療費用。
(一)根據醫院等級確定參保人員每次住院費用結算起付標準。起付標準以下(含起付標準)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自負。二級以上綜合醫院年內首次住院起付標準為600元,以后每住院一次降低100元,最低不低于300元。二級專科醫院和一級醫院年內首次住院起付標準為400元,以后每住院一次降低100元,最低不低于200元。年內在二級專科醫院和一級醫院住院時,已在二級以上綜合醫院住院的次數合并計算。
(二)起付標準以上部分,實行住院醫療費用年度累計分段報銷的辦法。起付標準至5000元(含5000元)以內的部分在職職工(含靈活就業等人員)報銷85%,個人負擔15%;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部分報銷90%,個人負擔10%;10000元以上到50000元(含50000元)的部分報銷95%,個人負擔5%。退休人員個人負擔比例為在職職工的一半。5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大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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