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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予以追究: (一)制定規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權限,擅自規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等項目或不按規定報送備案的; (二)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申訴、舉報、控告應當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應當受理而受理的; (三)應當立案、撤案而未予以立案、撤案的; (四)應當履行行政管理職責而不及時履行或者無故拖延的; (五)應當提請、實施行政拘留而未予提請、實施行政拘留的; (六)超過規定時限,無故拖延辦案的; (七)應當對影響案件主要事實認定的證據進行鑒定、勘驗、查詢、核對,以及應當采取證據保全措施而無故不辦理的; (八)不執行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行政決定、裁定的; (九)應予處罰、強制執行而不處罰、強制執行的; (十)應當依法征收的稅費而不予征收或者不應當征收的稅費而予以征收的; (十一)應當給付、發放的款物而不予給付、發放或者無故延遲給付、發放的; (十二)應當賠償而不予賠償的; (十三)應當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件而不予頒發的; (十四)應當履行保護相對人人身權、財產權安全職責而不履行的; (十五)應當依法發放撫恤金、養老保險金和最低生活保障金而不發放的; (十六)對管轄范圍內的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或查處不徹底的; (十七)其他應當作為而不作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