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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職工門診急診醫療費用) 在職職工一年內門診急診就醫或者到定點零售藥店配藥所發生的除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費用,先由其個人醫療帳戶當年計入資金支付。不足部分由個人支付至門急診自負段標準計1500元,超過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支付(不含到定點零售藥店配藥所發生的費用): (一)44歲以下人員,在一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由附加基金支付65%;在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由附加基金支付60%;在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由附加基金支付50%。 (二)45歲以上人員,在一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5%;在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0%;在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由附加基金支付60%。其中,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2000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超過門急診自負段標準部分的醫療費用,在一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5%;在二、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0%。 在職職工發生的門急診自負段標準部分的醫療費用以及按照本條規定由附加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醫療費用,個人醫療帳戶有歷年結余資金的,先由歷年結余資金支付,仍不足支付的,由在職職工自負。 在職職工到定點零售藥店配藥所發生的費用,可以由個人醫療帳戶歷年結余資金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