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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
第二十條
第二章 促進與激勵
2015-02-01 武漢市人大 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 湖北省武漢市 |
內容: |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對在研發活動中形成的知識產權,可以自主處置,主管部門和資產管理部門不再審批。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可以與項目研發團隊就該項目知識產權的歸屬、處置以及收益分配比例等作出書面約定。利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研發成果,其知識產權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辦理。 項目研發團隊取得的知識產權可以通過轉讓、使用許可和作價入股等方式,按照公開透明原則處置,處置合同按照有關規定報送備案。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知識產權研發成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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