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濟南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十五條
第三章 工傷認定
2004-01-01 濟南市人民政府文件 濟政發[2003]39號 山東省濟南市 |
內容: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并于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用人單位和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 |
網友熱評:(已有0 條評論)
查看所有 0 條評論 >>>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