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撤銷、注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勞務派遣行政許可: (一)行政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發放《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發放《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 (四)勞務派遣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和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取得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注銷: (一)《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勞務派遣單位未申請延續的,或者延續申請未被批準的; (二)勞務派遣單位依法終止的; (三)勞務派遣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或者《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