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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按下列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城鎮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市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征收3倍以上6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上年實際收入高于市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1倍以上2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二)農村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鎮區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征收3倍以上6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上年純收入高于當地鎮區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1倍以上2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三)不夠間隔期生育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1倍以上2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四)未婚生育第一個子女后登記結婚的,對雙方分別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2倍的社會撫養費。未婚生育二個以上子女后登記結婚的,對雙方分別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3倍以上6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包二奶”、姘居或其他婚外生育的,對生育雙方分別按其實際超生子女數為倍數,依照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6倍的社會撫養費。 (五)重婚生育的,對生育雙方分別按其實際超生子女數為倍數,依照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6倍以上9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違法收養子女的,按前款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