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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結束,對裁決的案件,除當事人當庭要求郵寄送達的以外,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告知當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領取裁決文書的期間和地點以及逾期不領取的法律后果,并將上述情況記入筆錄。 已經告知當事人領取裁決文書的期間和地點的,當事人在指定期間內領取裁決文書之日即為送達之日。 當事人在指定期間內未領取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指定領取裁決文書期間屆滿之日后公告送達。公告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當事人的上訴期從公告之日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郵寄送達的,郵件回執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當事人的上訴期從郵件回執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