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雙方在勞動報酬清單、離職清單等文件上約定已結清加班工資,并已實際結算的,可認定雙方間對加班工資已無爭議。勞動者認為加班工資支付不足的,依法應由勞動者對加班工資支付不足承擔舉證責任。 如勞動者單方面出具某時段所有勞動報酬已結清,或在離職時單方面出具所有費用均結清的承諾,除非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應支付而確實未支付加班工資,否則,對勞動者關于加班工資的主張,不予支持。 雙方在勞動報酬清單、離職清單等文件上約定結清的費用含有具體項目明細,但不包括加班工資,或者雙方對約定有歧義(如約定了已結清經濟補償金等),但確有證據證明未支付加班資的,可支持勞動者關于加班工資的主張。 雙方約定結清的某時段的費用或離職時全部費用未區分具體項目明細,則一般應由勞動者對未支付加班工資承擔舉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