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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制度,發展專職、兼職的養老服務人員和志愿者、社會工作者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隊伍。 縣級以上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制定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培訓規劃,將其納入城市再就業人員、農民工及家庭服務業從業人員培訓范圍,并對符合條件的參加養老護理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的從業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貼。 縣級以上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計生等部門應當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等設置養老服務相關專業和課程,培養老年醫學、康復、護理、營養、心理和社會工作等方面的專門人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