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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點零售藥店違規責任) 定點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追回其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獲取的費用,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整改,處違法金額1至3倍的罰款,并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 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取消其定點零售藥店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處方配(售)藥品或超劑量配(售)藥品,擅自更改外配處方的; (二)違反藥品價格政策,弄虛作假,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 (三)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