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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由企業工會選派,企業的協商代表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指派。企業工會主席和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當擔任本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擔任的,應當由其書面委托本方一名代表擔任。企業女職工委員會主任應當作為職工方的協商代表。 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由上級工會或者行業工會指導企業職工民主推薦產生,并經企業半數以上職工同意,首席代表從協商代表中民主推舉產生。 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加工制造業、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職工一方可以通過行業性、區域性工會與本行業、本區域的企業方開展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協商。 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協商代表,職工一方由行業性、區域性工會組織或者上級工會選派,首席代表由行業性、區域性工會主要負責人擔任;企業方由本行業、本區域的企業組織選派,也可以由代表企業方面的組織召集本行業、本區域內企業民主推薦產生,首席代表從協商代表中民主推舉產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