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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在提供基本醫療保險服務過程中,不得有下列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或者造成基金損失的行為: (一)允許非參保人員冒用參保人員名義或者參保人員冒用他人名義就醫; (二)允許使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非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或者參保人員按規定應當自費的醫療費用; (三)使用偽造、變造的診斷證明、病歷、處方等證明材料或者虛假醫療票據、收費明細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 (四)辦理虛假住院或者虛記醫療費用; (五)不根據病情診治需要,濫用大型設備檢查、貴重藥品治療,或者向參保人員提供其他不必要的醫療服務; (六)允許使用基本醫療保險憑證套取現金、有價證券或者購買日用品、食品等非醫療用品; (七)將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信息化結算終端設備出借、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八)違反價格管理規定收取需要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 (九)其他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或者造成基金損失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