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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拒不整改或整改無效的,取消其定點資格,對有關醫務人員取消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處方權。 (一)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二)不遵守診療規范、推諉病人、隨意轉診、隨意檢查的。 (三)不執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虛開發票,造成統籌基金損失的。 (四)醫務人員不驗證登記診治或為冒名就醫者提供方便的。 (五)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屬簽名同意,發生了統籌基金不予支付的醫療費用的。 (六)其他違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