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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參保職工死亡、殘疾,保險公司不負給付死亡或殘疾保險金責任: (一)參保職工違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二)參保職工毆斗、醉酒、自殺、故意自傷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三)參保職工受酒精、毒品、管制藥品的影響而發生的意外; (四)參保職工酒后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五)參保職工流產、分娩; (六)參保職工醫療事故; (七)參保職工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八)參保職工從事潛水、跳水、攀巖、探險、武術、蹦極、摔跤、特技、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和活動; (九)因意外傷害、自然災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按政策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行政事業單位參保職工除外); (十)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十一)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十二)因工傷造成參保職工死亡、殘疾(按政策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行政事業單位參保職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