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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第二十條所稱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公式為: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所稱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的計算公式為: 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a1/A1+a2/A2+……+an/An)÷N 公式中,a1、a2……an為參保人員1992年至退休上一年各年的繳費工資;A1、A2……An為1992年至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各年的全省職工年平均工資;N為參保人員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年底的繳費年限。 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因欠費或少報繳費工資補繳費的,補繳費的各年度繳費工資只能與補繳時當年繳費工資合并計算繳費工資指數。其中,在退休當年補繳費的,補繳退休上一年年底前的繳費工資與退休上一年的繳費工資合并計算繳費工資指數。 原行業統籌單位的參保人員,以及1992年以后開始實行個人繳費的外省(市、區)參保人員流動到我省企業的,依照《規定》第二十條和本意見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時,起始時間均以原行業統籌單位和原所在。ㄊ小^)實行個人繳費的起始時間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