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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登記和繳費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下列單位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和繳費數額核定后,在海口市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失業保險費: 1.駐海口地區的中央、省直屬機關、事業單位,在省級以上民政等部門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在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招用無軍籍從業人員的駐瓊部隊所屬單位; 2.自愿申請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加失業保險,并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準的鐵路、遠洋運輸等跨區域、生產流動性較大的企業。 (二)洋浦經濟開發區內的用人單位在洋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和繳費數額核定后,在洋浦經濟開發區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失業保險費。 (三)其他用人單位在所在市、縣、自治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和繳費數額核定后,在當地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失業保險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