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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個人身份申辦引進: (一)兩院院士; (二)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全國杰出專業技術人才,“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國家、省(部)級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國家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學術技術帶頭人,年齡在55周歲以下的; (三)廣東省和國家部級以上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或深圳市科技創新獎的項目主要完成人,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 (四)高層次專業人才,且不超過其對應的高層次專業人才認定標準規定的最高年齡的; (五)具有博士學位,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 (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或經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職業技能鑒定獲得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 (七)經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職業技能鑒定獲得技師職業資格證書,年齡在40周歲以下的; (八)在國(境)外學習并獲得學士以上學位,從海外直接來深創業和工作的出國(境)留學生,年齡在40周歲以下的; (九)《深圳市人才引進目錄》規定的特殊類人才,年齡在40周歲以下的; (十)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學歷和碩士學位,在我市實際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累計1年以上,年齡在35周歲以下的; (十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所學專業為本市重點引進專業,在我市實際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累計2年以上,年齡在35周歲以下的; (十二)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投資納稅引進入戶條件,年齡在50周歲以下的。 前款第(一)項至第(十一)項屬技術技能引進入戶條件,第(十二)項屬投資納稅引進入戶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