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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人員住院時發生的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 在本市一級及以下、二級、三級醫院住院的,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分別為二百元、四百元、六百元;同一自然年度內住院兩次以上的,自第二次住院起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分別為每次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個人自付。 超過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部分,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共同承擔。個人承擔的比例分別為三級醫院百分之十、二級醫院百分之八、一級及以下醫院百分之六;退休人員及工作年限滿三十年以上的在職職工,個人承擔比例減半。統籌基金在一個自然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為五萬元。 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和一個自然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水平適時調整,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