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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安置退休人員在異地確定的醫院住院時,應在五日內(節假日順延)通知醫保經辦機構。其醫療費用先由個人或單位墊付,出院后一個月內,憑醫保證、出院小結、醫囑(病歷)、費用結算清單、醫療費發票等憑證,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結算。凡屬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的醫療費用,按在我市定點醫院住院的規定結算。即在三級醫院住院: 在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由個人承擔。一個年度內,第一次住院起付標準為600元,第二次為300元,第三次及以后住院免收門檻費。 在統籌基金以上,封頂線以下的部分,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共同承擔。個人承擔比例為5%,其余部分由統籌基金承擔。 超過封頂線以上的費用,由醫療救助基金和個人共同承擔,醫療救助金年最高支付限額為15萬元。10萬元以下部分,個人承擔5%,10萬元至15萬元部分,個人承擔2.5%,其余部分由醫療救助基金承擔。 在二級、一級醫院住院按在我市相應等級醫院住院的規定結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