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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解散、破產、撤銷或者本人提出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一級至四級傷殘人員依法享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生活護理費和殘疾輔助器具費的具體標準為: (一)依法應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分別為所在市、縣上年度城鎮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26、24、22、20個月的數額。 依法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醫療費用的,除繼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還應當按本項前述標準的30%發給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按《工傷保險若干規定》第十八條計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于所在市、縣上年度城鎮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6個月數額的,按6個月數額發給。 (二)依法應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的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分別以所在市、縣上年度城鎮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50%、40%和30%為基數計算。 依法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生活護理費,按照上述標準計算,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 (三)依法應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的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所需輔助器具的現行普及型價格和使用年限計算。 依法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殘疾輔助器具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